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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法丨虚拟货币的生产(挖矿):迭代、监管与法律风险

imtokenios下载 2023-06-11 07:4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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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金杜律师事务所微信公众号,感谢您的关注!

编者按:

不可否认,区块链已经成为继大数据、人工智能之后的热门话题。 尤其是在国内,投资圈、创业圈、金融科技圈等不同行业都出现了大规模的讨论。 全球化、分布式计算、数字货币等领域的技术和知识备受关注。

相比之下,对于这种所谓全新的商业技术和模式,法律界还没有进行过大规模的讨论,更谈不上达成共识。 我们尝试从法律的角度做一些研究,以抛出想法。

特别提示,对于我们来说,很多内容都是新鲜事物,相关研究和文章不能视为法律建议,更不能视为专业律师意见。

这篇文章的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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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俊峰

争议解决部丨合伙人

changjunfeng@cn.kwm.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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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律师的主要专业领域为公司法律合规、刑事辩护、金融诉讼。 常律师擅长为客户提供新型案件的综合法律服务,在高新技术研发、海关外贸、证券期货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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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嘉庆

争议解决部丨律师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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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文中,我们初步梳理了部分国家对虚拟货币和数字代币的性质认定。 本文将分析推动虚拟货币普及的生产(挖矿)环节和产业迭代,并探讨相关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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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掘迭代

1. 第一个比特币和挖矿规则

2009 年 1 月 3 日,中本聪(中本聪 - 化名)首先使用基于无国界对等网络的共识倡议开源软件创建了比特币。

同时,他确立了比特币发行的三个基本规则:

第一,比特币总量为2100万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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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比特币网络每 10 分钟左右生成一个区块。 经过详尽计算,获得区块打包权的人将获得一定数量的比特币作为奖励。 初始奖励价值为50比特币;

第三,每21万个区块减半。 [1] 2012年11月28日,比特币首次减半,奖励变为25个比特币; 2016年7月10日,比特币第二次减半,奖励变为12.5比特币。 [2]

这种通过穷举计算获得打包区块权并获得比特币的过程就是我们所说的“挖矿”,也是增加比特币市场供应量的唯一途径。 目前的挖矿工作并不局限于比特币,以太坊、莱特币等都需要通过挖矿产生。

2、挖矿持续迭代升级

挖矿的本质是枚举一个随机数,使其序列的哈希值(Hash)满足一定的标准。 哈希值是由64个数字和大小写字母组成的字符串,每一种都有62种可能(即从26个大写字母、26个小写字母、10个数字中选其一)。 [3] 因此,获得正确的哈希值需要计算机的帮助。

随着市场上比特币价格的不断上涨,越来越多的人加入挖矿群体,越早计算哈希值的主体越早获得比特币奖励,从而引发了一场算力大战。

(一)技术不断升级

截至目前,挖矿技术的更新经历了CPU挖矿、GPU挖矿、FPGA挖矿、ASIC挖矿四个阶段。

(二)规模不断扩大

早期的挖矿可以借助个人普通电脑完成,但普通电脑显然不能满足不断扩大的挖矿需求,挖矿也由此进入专业矿机时代。

前面提到的GPU、FPGA、ASIC技术都已经应用到矿机的生产中,无论是性能还是效率都有了巨大的飞跃。 然而,面对快速增长的矿池规模关于比特币挖矿的法律法规,单一性能配置的专业矿机也难以应对,矿场和矿池应运而生。

矿场是指集中管理和协调矿机进行挖矿的地方。 矿池是指将矿工的算力甚至分布在世界各地的矿场连接在一起进行挖矿的运营模式。 由于矿池集中了众多矿工的算力,矿池算力占比较大,挖到比特币的概率也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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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目前全球最大的矿池包括F2Pool、AntPool、BW Pool、BTCC Pool、BitFury。 除 BitFury 外,其余均来自中国。 [6]

(3) 矿工奖励

比特币的一个惊人之处在于其自我激励机制,即成功获得出块权的人可以获得一定数量的比特币奖励,目前为12.5比特币奖励。

随着单一矿机或单一矿工在巨大的竞争压力下成功挖矿的可能性越来越低,挖矿的主体越来越多的是矿场或矿池。 这就提出了如何分配奖励比特币的问题。

目前,大致有以下几种挖矿收益分配方式。

第一个是 PPLNS(按最后 N 股支付)。 这种分配方式是根据各矿池实体贡献的份额数量对矿池开放的比例来分配区块中的比特币。 这种分配方式的收入部分取决于运气,收入稳定性较低。

第二种是 PPS(按股支付)。 这种分配方式是根据个人算力在矿池中的占比,在估算矿池每日收益的基础上,给予个人基本固定的收益。 这种分配方式虽然保证了稳定的收益,但是矿池的管理费相对较高,因为矿池运营方承担了主要的经营风险。

第三个是P2Pool,用算法组织每个矿工的计算进行挖矿。 99%的奖励将由矿工平分,其余奖励给出块主体。 [7] 该方法避免了上述两种分配方式的缺点,近年来应用越来越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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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矿业监理

当矿机和矿场不断咆哮着抢夺比特币、以太坊、莱特币等新型财富时关于比特币挖矿的法律法规,超高的功耗随之而来。 矿机的启动和冷却需要大量的电力来维持。

粗略计算,以比特大陆的S9矿机为例,功率为1450w,电费为0.6元/千瓦时[8],每日出币约为0.002[9]。 需耗电约17400度电,电费约10440元。 随着算力的提升导致量产的下降,单位比特币的电费越来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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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于节约成本和用电方便的考虑,国内矿山逐渐从最初的进驻城市转移到偏远山区。 在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数万台矿机隐藏在山区的几个水电站中,日以继夜地工作; 天家网最大的矿场位于大渡河支流旁的八角溪水电站; 新疆、宁夏、内蒙的火力发电站,甚至风力发电站页面都是矿场的目标合作伙伴。 [10]

但2018年1月2日,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领导小组下发文件,要求各地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积极引导辖内企业退出‘开采’业务有序开展。”

随着政策收紧和当地电费上涨,国内矿山逐渐将目光转向国外。 目前,“马来西亚、吉尔吉斯斯坦、白俄罗斯、加拿大和冰岛都是活跃的中国矿主。”[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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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与法律风险

虚拟货币的放松管制性质极大地考验了各国应对这一新型事务的能力。 在我国,一方面民众对虚拟货币有着巨大的热情和追求,另一方面国家出于金融安全等多方面原因采取了紧缩政策。 其背后的相关法律风险值得相关参与者关注。

一、虚拟货币性质的司法实践认定

正如上一篇文章所提到的,目前关于虚拟货币的性质存在着相当大的争议。 2017年9月4日,七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明确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定补偿、强制等货币属性,不具有同等法律地位作为货币。 不得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

上述规定只是否定了虚拟货币的货币属性,并未提及虚拟货币是否可以作为交易对象。 按照“法律禁止的就可以做,法律禁止的就禁止”的判例,结合七部委的相关规定,虚拟货币似乎并没有被禁止作为交易对象在市场上流通。

但司法实践对比特币的财产性质有不同的看法。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0日作出的(2017)苏0115民初第15868号判决书认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发布的通知公告,虚拟货币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的。 它不具有法定补偿、强制等货币属性,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 公民投资、交易虚拟货币等非法物品是人身自由,但不受法律保护,其行为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也就是说,前述判决认定虚拟货币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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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12月28日(2016)浙10刑终第1043号刑事判决书中,被告人通过篡改地址获取比特币,法院认定比特币构成刑法规定的财产。我国,判决被告人构成盗窃罪。

该判决认可了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

因此,虚拟货币的性质需要通过未来监管条例的进一步出台和司法实践的逐步统一来确定。

2、挖矿行为的法律风险

目前对虚拟货币和挖矿行为的规范主要是上述《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和1月份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发布的《关于指导我区虚拟货币挖矿工作的通知》 2、2018.《关于矿山企业有序退出的通知》。 鉴于中国相对严格的监管政策,对采矿活动的定性也存在巨大争议。

首先,从行政角度看,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商品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服务(以下简称商品包括服务)。 组织。 据此,经营可以理解为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行为。

如前所述,挖矿本质上增加了比特币、莱特币等虚拟货币的市场供给量,客观上类似于生产行为。 但能否认定为生产行为,还取决于对虚拟货币性质的认定。 事实上,在比特币受到广泛关注之前,无论是司法实践还是学术讨论都认可了虚拟货币游戏币和Q币的财产价值。 [12] 而且,《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也没有完全否定虚拟货币的交易价值。 因此,存在将挖矿行为认定为商业行为的可能性。

随着《关于指导我区虚拟货币“矿业”企业有序退出的通知》的出台,可以看出我国对相关虚拟货币和矿业的谨慎态度。 未来,不排除相关行为被认定构成行政法意义上的非法经营行为并受到行政处罚的可能。

其次,从刑事角度看,根据《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

就挖矿行为而言,我们理解其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可能性应该较小。

第一,非法经营的前提可能是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但现行法律法规并未建立采矿活动的审批制度或许可制度;

第二,非法经营罪的认定依据刑法明文规定或相关司法解释的明文规定,但目前尚无明文规定将采矿活动列为非法经营罪。

但由于本条第(四)项规定的刑事定罪是从事其他违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不能完全排除相关刑事风险。

敬请关注